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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張圖”管理建設用地土壤環境
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共享
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實現“一張圖”管理。《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實施。
4類用地納入聯動監管范圍
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20年廣東省共完成9963家重點行業企業用地、94家重點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6期,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100%。
為深入打好凈土防御戰,廣東省繼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出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措施。
根據《通知》,廣東全省4類用地被納入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范圍。
第一類是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第二類是擬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第三類是擬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變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第四類是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用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具體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火力發電、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用地。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
對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土地儲備機構、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通知》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涉及土地儲備的,土地使用權人須在土地收儲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通過評審。在《通知》印發前已儲備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儲備的建設用地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須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通過評審。《通知》印發前已儲備的建設用地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應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開展。
嚴格風險管控,實現“一張圖”管理
《通知》進一步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的要求和職責。針對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廣東省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并及時更新行政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在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實行更嚴格的監管。對于需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修復方案,經專家咨詢后,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在治理修復施工期間,土壤污染責任人和治理修復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造成二次污染,并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通知》還對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供地管理、再開發建設管理等環節做出詳細規定,嚴格用地準入管理。
聯動監管機制是《通知》的一大重點。《通知》指出,要加強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共享,實現“一張圖”管理,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為建設用地規劃利用審批提供參考依據。
廣東省各有關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事宜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并且向社會公布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此外,《通知》指出,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期間,地塊邊界應當保持一致性,不得隨意調整。對于地塊邊界發生變化的用地,廣東省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后續審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申請。